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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招聘11人公告

来源:辽宁人事考试网     2023-07-20 21:4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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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2023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拟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符合报考基本条件和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的2022年、2023年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
 
  二、招聘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年满十八周岁,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详见《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2023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信息表》(附件)。
 
  曾因犯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人员,均不得报考。
 
  应聘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1987年8月15日及以后出生)。
 
  应聘者的资格条件或相关资历的计算日期为报名起始之日。应届毕业生提供加盖学校相关部门公章的证明材料。海外院校毕业生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应获得国家教育部认证。2023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可先行报名及考试,经考试、体检、考察、公示并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可按规定聘用,否则不予聘用。
 
  三、招聘方式
 
  本次招聘采取考试考核(笔试和面试)方式。
 
  四、招聘报名程序
 
  (一)招聘岗位查询
 
  招聘岗位简介、资格条件等信息在辽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com,下同)和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zscq.ln.gov.cn,下同)上统一发布。
 
  (二)报名
 
  1.报名时间。报名时间为2023年8月15日至2023年8月23日。
 
  2.报名方式。报名方式将在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官网另行公告。
 
  3.资格初审。我单位将严格按照公告及岗位资格对应聘人员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初审。报名提交审核后,24小时之内初审完毕。初审通过的,不可再报考其他岗位;未通过的,可在报名时间内改报其他岗位。初审通过即为报名程序结束。
 
  (三)网上打印准考证
 
  准考证打印时间将通过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另行通知。初审通过的应聘人员自行打印准考证(A4纸,一式两份,黑白、彩色均可),并妥善保管,以备资格审查、面试环节使用。
 
  (四)注意事项
 
  1.每名应聘人员只能报考一个招聘岗位。每个岗位有效报名人数与招聘人数达不到2:1时,将取消或削减该岗位招聘计划。报考已取消岗位的考生,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报考其他符合招聘条件未被取消的岗位。未按规定时间改报的,视为放弃报考。
 
  2.应聘人员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3.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应聘人员填报的信息应真实有效,如发现材料虚假者随时取消其考试和应聘资格。
 
  4.为便于应聘人员报考,报名期间,各招聘岗位报名人数将定期公布。凡恶意注册报名的,一经查实,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5.应聘人员自报名至考试(笔试、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察)期间,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畅通,以便招聘单位、考试机构联络,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致后果,由应聘人员自负。
 
  五、笔试
 
  (一)笔试类别和科目
 
  本次招聘笔试共设置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综合应用能力两科。职业能力倾向测验为客观性试题,综合应用能力以主观性试题为主。成绩按照5:5权重比例计入笔试总成绩,笔试成绩保留两位小数。
 
  (二)笔试时间和地点
 
  笔试在沈阳进行,笔试时间在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另行通知。
 
  应聘人员要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并必须携带报名时使用的身份证件。监考人员依据应聘人员准考证、身份证件和考场座次表,核验身份,实施监考。
 
  (三)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确定和成绩查询
 
  笔试结束后,我单位对成绩进行汇总分析,上报主管部门确定最低合格分数线。
 
  笔试成绩通过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查询,请应聘人员密切关注该网站相关公告。
 
  六、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和资格审查(复审)
 
  按照招聘计划和面试人数1:3的比例,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各岗位进入面试人员名单。未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者不得参加资格审查(复审)和面试。最后一名面试人员的笔试成绩并列者,同时参加面试。
 
  用人单位将对进入面试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复审)。主要审查应聘人员提供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以及招聘信息中所涉及的其他条件要求的证明材料。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一经发现应聘人员不符合报考岗位要求或弄虚作假的,随时取消其考试和应聘资格。资格审查时间及相关事宜将在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公布。未在规定时间接受资格审查者,视为自动放弃。
 
  面试前,因应聘人员自愿放弃、资格审查不合格或弄虚作假被取消面试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将进行递补。递补工作原则上在资格审查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若进入面试人员已公布,递补面试人员来不及公布的,可不再公布,由本单位向其他进入本岗位面试的应聘人员说明情况。递补后未达到规定的面试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进入面试人员。
 
  七、面试
 
  面试重点考察应聘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充分体现岗位职责要求,采取结构化面试等方式,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不能聘用。笔试、面试成绩按5:5权重比例并保留两位小数计算应聘人员的总成绩(即笔试总成绩*0.5+面试总成绩*0.5=总成绩)。面试具体事宜和总成绩将在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公布。
 
  八、体检
 
  根据应聘人员的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总成绩并列者,根据面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如面试成绩也并列,采取面试加试的方式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人员名单在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公布。
 
  体检工作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2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身体有特殊要求的招聘岗位,参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
 
  体检由我单位统一组织在具有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体检经验的三级甲等医院进行。应聘人员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要求复检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的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聘单位提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复检将在应聘人员提出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安排。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考察人员。
 
  九、考察
 
  由主管部门会同我单位对拟考察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并对被考察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中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并将结论及依据明确告知被考察人员。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
 
  十、公示与聘用
 
  拟聘人员信息统一在辽宁人事考试网和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疑义人员办理备案手续。对于公示有疑义的人员,由主管部门会同我单位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初次就业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的,试用期为12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十一、纪律与监督
 
  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应聘人员有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均取消其考试或应聘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事宜依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执行。
 
  十二、其他
 
  (一)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应聘人员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二)应聘人员自报名至拟聘用人员公示(笔试、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察)期间,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畅通,以便用人单位联络,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致后果,由应聘人员自负。
 
  (三)在招聘期间,如不按本公告完成规定招聘步骤(程序)的,视为自动弃权。
 
  (四)在体检和考察环节,因体检不合格、考察不合格、自愿弃权、弄虚作假被取消应聘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按照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等额递补,仅递补一次,总成绩并列者,根据面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
 
  (五)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所有。
 
  报名咨询电话:024-57819103    57819101
 
  (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纪律监督电话:024-86914931
 
  (辽宁省知识产权局)
 
  电话咨询时段:工作日8:30-11:30,13:00-17:00
 
  附件: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2023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信息表
 
  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23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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