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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3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2015年11月11日,我省出台《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豫政〔2015〕68号)进行贯彻落实。目前,我省正在有序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工作。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广大干部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高,近日,记者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情况采访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答:我国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始建于1955年,实行了近60年,对保障退休人员生活、稳定干部队伍,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逐步暴露出一些矛盾:一是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费用由财政或单位承担,单位之间负担畸轻畸重,一些地区和单位,特别是一些基层事业单位退休费不堪重负,无法保证及时足额支付。二是由于制度模式不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制约了人力资源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三是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的退休费(养老金)待遇确定和调整难以统筹协调,待遇差距拉大,引发“双轨制”、“待遇差”矛盾,社会上要求实现养老制度公平的呼声渐高。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社会保险法和“十二五”规划也作了相应规定,社会各方面共识增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势在必行。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河南省人民政府及时出台了《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予以贯彻落实。
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于统筹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意义重大。
(一)有利于统筹推进城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党中央把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近年来,随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建立,广大农村和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加上城镇企业职工和其他就业群体,我省养老保险制度已经覆盖了6200多万人;只有360多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游离在养老保险制度之外,成为制度全覆盖的“短板”和“孤岛”。现在距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期只有4年多时间,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确保实现第一个“一百年”目标的重大举措。
(二)有利于促进机关事业单位深化改革。近年来,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开始实行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部分地区还开展了公务员聘任制试点,事业单位也正在加快分类改革,推行全员聘用制。为形成能进能出、合理流动的用人机制,分散单位的退休费用负担,确保事业单位养老金发放,必须建立统筹互济、社会化管理的养老保险制度。
(三)有利于逐步化解“待遇差”的矛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不缴费而享受较高水平的退休费,权利与义务不对应,成为矛盾的焦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与企业相同的基本制度模式和政策,体现制度公平和规则公平,可以逐步化解待遇差距较大的矛盾。
(四)有利于全面体现工作人员的劳动贡献。将现行退休费计发办法改为按缴费水平、缴费年限确定基本养老金待遇,多缴多得、长缴多得,能够更加全面地体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进一步增强激励性。
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什么?
答: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一是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建立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待遇确定机制,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实行养老待遇与缴费金额多少、缴费时间长短挂钩,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二是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三是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精算平衡、合理安排、量力而行,确定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四是改革前后养老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准确把握改革力度,实现新老办法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答:概括起来是“一个统一、五个同步”。“一个统一”: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实行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按照多缴多得原则改革退休费计发办法。“五个同步”:一是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避免单独改革事业单位引发攀比。二是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形成多层次保障体系,在优化养老待遇结构的同时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三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在增加工资的同时实行个人缴费。四是待遇确定机制与调整机制同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计发办法突出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今后待遇调整不再与同职级在职职工增长工资直接挂钩,而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工资增长等因素,与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安排,体现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则。五是在全省范围同步实施改革,不再搞局部试点,防止地区之间出现先改与后改的矛盾。
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范围是什么?
答:这次改革办法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对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改革的实施范围要与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和经费保障规定相适应,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合理确定缴费比例是这项改革的重点。总的考虑是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保持一致,以利于实现制度衔接。具体政策、标准是: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本人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不纳入缴费工资,低于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费,即“300%封顶、60%托底”。个人缴费全都计入个人账户,统一计息,不实行实账积累。在单位工资总额和个人工资中包含了现行规定不纳入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部分,在单位工资总额中还包含编制外人员的工资,这些都要在计算缴费工资基数中予以扣除。
问: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如何确定?
答: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是基本养老金待遇确定机制的价值取向。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分为两部分:一是基础养老金,以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人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每缴费1年计发1个百分点,即缴费年限越长,待遇水平越高;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累计历年个人缴费的本息,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即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这样规定,比原来按“最后工资”分档确定退休费,能够更全面历史地体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也与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相一致。
问:改革前后待遇如何衔接?
答: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维持原待遇不变,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将来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之和;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由于改革前的工作年限里没有实行个人缴费,其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没有体现这段时间的劳动贡献,因此将这段时间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为更好地保持中人待遇的衔接,这次改革设定了10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补齐;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高于老办法的,对高出部分有所限制。这样,基本可以保证原有的待遇水平不降低。
问:改革后如何完善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机制?
答:这次改革后,要统筹考虑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退休人员以及城乡老年居民基本养老待遇调整问题。这有利于体现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原则,避免因待遇调整机制不同而导致相互攀比。
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如何管理和监督?
答: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省级基金调剂制度,并积极创造条件,实现省级统筹。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确保安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
问: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是否连续计算?
答: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参保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同一统筹范围转移,只转接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另一种是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跨统筹范围转移,或者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转移,由于涉及不同地区的财政平衡或者不同制度的基金平衡,所以在转接养老保险关系时,既转移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还要转移部分基金。无论哪种转移,工作人员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都连续计算,不能使之利益受损。
问:职业年金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在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为机关事业单位改革范围内的所有工作人员(不包括已退休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资金来源由两部分构成:单位按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两部分资金构成的职业年金基金都实行个人账户管理。工作人员退休时,依据其职业年金积累情况和相关约定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这有利于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优化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结构,实现新老制度待遇的平稳衔接。
问:目前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展如何?
答:(一)建立了组织保障体系。省政府成立了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完善工资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编办、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政府法制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社厅。
(二)形成了1+9的政策框架体系。2015年11月11日,省政府下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5〕68号),12月10日,省政府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标志着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式进入启动实施阶段。围绕做好启动实施工作,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截至目前,已出台《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分批分类参保登记及认定程序问题的通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等9个相关配套文件。
(三)启动了第一批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登记工作。按照分批分类、积极稳妥,边推进、边完善的工作思路,在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分批分类开展参保登记工作。第一批开展参保登记的单位共四类:一是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二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三是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2〕3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划分为公益一类的事业单位;四是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事业单位分类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办〔2013〕13号)文件划分为行政类的事业单位。第二批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的单位范围是按照中发〔2011〕5号和豫发〔2012〕3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划分为公益二类及其他类型的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要求,6月底前将全省第一批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参保范围并从基金中支付养老金,9月底前将其他符合参保范围的事业单位纳入参保范围并支付养老金,包括2016年调整增加的养老金。
问:2014年10月1日以后调入人员参保时间如何确定?
答:2014年10月1日以前在企业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以后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时间为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时间。2014年10月1日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后调入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参保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
问:原在企业工作、制度改革前已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在企业工作期间应参保缴费但未参保缴费,退休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认定?
答:根据豫政〔2015〕68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原在企业工作期间应参保缴费但未参保缴费的时段,不能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也不能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问:改革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改革后退休时是否加发基本退休费?
答:豫政〔2015〕68号文件规定,“对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退休补贴标准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问: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怎么使用?
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个人账户储存额属于参保人员本人,只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发放渠道改为由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对退休人员有何影响?
答:根据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同时,随着各级政府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退休人员将享受到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记者 黄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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