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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十堰市法院系统招聘雇员制书记员公告(189人)

来源: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7-11 13:4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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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堰市法院系统2020年度招聘雇员制书记员公告


  根据工作需要,十堰市法院系统决定招聘一批雇员制书记员。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职位


  十堰市法院系统招聘雇员制书记员189名,各法院具体的招聘人数、职位资格条件等详见《十堰市法院系统2020年度雇员制书记员招聘职位计划表》(附件1)。


  二、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2.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35周岁(含)以下(1984年7月10日至2002年7月16日期间出生)。


  2018年9月14日(不含)前进入十堰法院系统从事书记员工作的聘用制在职人员,报考定向职位的,年龄应在18周岁(含)以上,45周岁(含)以下(1974年7月10日至2002年7月16日期间出生);在法院系统工作10年以上的,可放宽到50周岁(1969年7月10日后出生)。


  3.报考人员应具有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及以上学历;2018年9月14日(不含)前进入十堰市法院系统从事书记员工作的聘用制在职人员,报考定向职位的,学历可放宽到高中、技工院校、中专;尚未发放学历证书的2020年应届毕业生可以报考,资格复审时应出具学校教务部门的证明,待取得学历证书后,再向招聘法院提交原件。


  4.熟悉计算机操作,熟练掌握岗位必需的业务技能,打字速度不低于60个正确字/分钟。


  5.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或被法院、检察院辞退的。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得出结论的。


  4.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正在处分(罚)期间的。


  5.现役军人、全日制普通高校在读学生(尚未发放学历证书的2020年应届毕业生除外)。


  6.人民法院经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7.有其他不适宜担任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情形的。


  三、报考程序


  (一)查询职位


  报考人员可于2020年7月10日登陆湖北人事考试网(http://www.hbsrsksy.cn)、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http://rsj.shiyan.gov.cn)和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http://www.hbsyzy.hbfy.gov.cn)查看招考公告和职位计划。


  (二)网上报名


  所有招聘职位均通过湖北省人事考试网进行网上报名。按以下步骤进行:


  1.提交报考申请。报名时间为7月16日9∶00至7月20日17∶00。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本公告及《十堰市法院系统2020年度雇员制书记员招聘职位表》,登录湖北省人事考试网,填写诚信报考信息,如实并完整注册个人基本信息,上传本人电子照片,选择合适职位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不能多头报名,只可选择一个职位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2.网上资格初审。报考人员可于7月16日至7月21日期间登录湖北省人事考试网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初审。7月16日9∶00至7月20日17∶00期间,报考申请已提交尚未审查的和通过资格初审的,均不能修改本人注册信息或改报其他职位。报名初审不通过的,可完善个人注册信息后重新报考原职位或改报其他职位。7月20日17∶00后,所有人员均不能再修改个人注册信息或改报职位,请考生尽早报名,以免报名截止后因资格初审不通过而错失考试机会。


  (三)网上打印准考证


  本次招聘考试考生不缴费。通过报名资格网上初审的考生在笔试前登录湖北省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准考证。打印准考证相关事项另行公告。请考生密切关注湖北省人事考试网、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和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


  四、笔试


  (一)笔试范围


  主要测试公共基础知识和综合能力水平,包括基本政治理论、法律基本常识与基本概念、文字理解与表达、判断推理、资料分析及其他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笔试不指定考试用书。


  (二)笔试时间和地点


  笔试时间和地点另行公告,请考生密切关注湖北省人事考试网、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和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


  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本人二代有效身份证、健康码,佩戴口罩。考生进场前须接受工作人员测温,健康码为“绿码”且体温低于37.3℃者才能进场。笔试开始30分钟后未能按时到场或中途擅离考场的视为放弃考试。


  五、职业技能测试


  笔试结束后,所有考生统一参加职业技能测试。职业技能测试主要考察考生文字录入速度和正确率,测试内容为计算机中文录入测试(看打)。职业技能测试成绩由考生当场确认。职业技能测试时间、地点等事项另行公告。


  六、确定最低合格分数线


  笔试、职业技能测试按百分制分别确定最低合格分数线,考生在其中任何一科未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不能进入资格复审环节。


  七、资格复审


  (一)普通职位


  面试前,由各招聘法院在通过笔试、职业技能测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人员中,依据考生笔试与职业技能测试折算成绩之和(笔试成绩×20%+职业技能测试成绩×50%,下同)由高到低的顺序,按计划聘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资格复审人员,组织现场资格复审。笔试与职业技能测试折算成绩之和相同的考生,一并参加资格复审。


  凡放弃资格复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或与报名注册的信息严重不符、不符合职位资格条件的,取消面试资格。因取消面试资格或考生自愿放弃出现的面试人选缺额,按该职位考生笔试与职业技能测试折算成绩之和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资格复审结束后,达不到1:3竞争比例的职位,须通过调剂补充人选。调剂职位另行公告。调剂在考试科目相同的职位之间进行。参加调剂人员的笔试和职业技能测试成绩必须达到规定的最低合格分数线且符合拟调剂职位的资格条件。已经入围资格复审的考生,均不得参加调剂。调剂入围人员由招聘法院组织资格复审。


  调剂后,对入围资格复审人员仍然达不到1:3竞争比例的,除经招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开考的职位外,一律取消或按比例核减招聘计划。


  (二)定向职位


  面试前,由各招聘法院在通过笔试、职业技能测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人员中,依据考生笔试与职业技能测试折算成绩之和由高到低的顺序,按计划聘用人数1.5倍的比例确定资格复审人员,组织现场资格复审。笔试与职业技能测试折算成绩之和相同的考生,一并参加资格复审。因取消面试资格或考生自愿放弃出现的面试人选缺额,按该职位考生笔试与职业技能测试折算成绩之和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不足1:1.5竞争比例的,取消或按比例核减招聘计划。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报考上述职位,须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或离职证明。


  八、面试


  资格复审合格人员参加面试,面试采用百分制。面试公告发布后,考生放弃面试的,取消其面试资格,不再进行递补。因考生放弃面试导致该职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该职位可正常开考。对参加面试人数与招聘岗位计划数比例等于或小于1:1的职位,考生面试成绩达到本场考试(同一考官组、同一面试题本)平均分的,方可列为体检、考察对象。资格复审及面试另行公告。


  九、综合成绩


  报考人员综合成绩采用百分制折算。综合成绩=笔试成绩×20%+职业技能测试成绩×50%+面试成绩×30%。


  湖北籍建档立卡贫困户(含子女)考生综合成绩加1分。


  十、体检、考察


  (一)人选确定


  按照职位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1:1比例确定参加体检、考察的人选。综合成绩相同时,按职业技能测试分数高低确定;若仍不能确定,则按笔试分数高低确定。


  (二)体检


  体检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规定组织实施。考生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自动放弃。


  (三)考察


  考察工作参照《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组织实施。主要考察报考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以及报考期间表现等情况,并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体检、考察相关工作由招聘单位另行公告。因体检、考察不合格或考生自动放弃等原因出现缺额时,由招聘单位根据用人需要确定是否递补。需要递补的,在报考同职位人员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考察人选。综合成绩相同时,按职业技能测试分数高低确定;若仍不能确定,则按笔试分数高低确定。


  十一、公示


  招聘单位根据考试成绩、体检和考察结果择优确定拟招聘人员,并在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网公示5天,接受社会和考生监督。公示内容包括招聘单位名称、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成绩、学历、毕业院校及所学专业、工作单位、监督电话等。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应实名举报,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对公示中反映有影响聘用问题,经调查属实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清的,可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十二、聘用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由各用人单位分别与拟招聘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及保密承诺书。首次聘用人员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聘为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经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届满,符合相关规定,双方愿意续聘的,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十三、递补聘用


  报考普通职位的考生,其考试成绩在2020年12月31日(含)前有效。在此期间,若本年度已招聘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出现缺额的,招聘法院可选择递补聘用,递补聘用人员的资格条件以报名时条件为准。选择递补聘用的法院,在该缺额人员所在职位的考生中,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补聘人选(若无法确定,则以职业技能测试分数高低确定;若仍不能确定,则按笔试分数高低确定),按程序办理聘用手续。补充聘用时提出放弃的,后期不再享有补聘资格。


  十四、相关待遇


  雇员制书记员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年休假等权利,聘用单位为其缴纳社保和公积金。十堰中院、茅箭区法院、张湾区法院综合工资不低于3100元/月(含社保和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其他法院综合工资不低于2800元/月(含社保和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工作满一年的,经考核合格可发放一次性绩效奖金,奖金标准为:十堰中院、茅箭区法院、张湾区法院5000元/年,其他法院4500元/年。若后期薪酬标准调整,统一按新标准执行。


  十五、相关事项提醒


  (一)报考人员应当自觉服从各环节的防疫工作安排,配合做好卫生防疫工作。不服从招聘单位和考试举办单位防疫工作安排的,取消考试资格。


  (二)考生网上报名时务必留下两种联系方式(手机或固话),随时关注湖北省人事考试网、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的公告信息,在招聘各环节特别是资格审查、面试、调剂和递补期间保持通讯畅通,通讯方式变更后,应主动告知招聘单位。因考生本人原因错失聘用机会的,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


  (三)准考证是参加笔试、职业技能测试、面试、体检等工作需要出示的凭据,请考生妥善保管,遗失不补。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证件不齐者,不得参加考试。


  (四)在招聘工作中,发现应聘人员弄虚作假的,一经证实,立即取消应聘资格;已办理聘用手续的取消聘用,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本公告由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十堰市法院系统2020年度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招聘职位计划表》(附件1)中所列的内容,由各招聘单位负责解释(联系方式详见 (附件2)。


  附:


  十堰市法院系统2020年度雇员制书记员招聘职位计划表(附件1).xls


  十堰市法院系统2020年雇员制书记员员招聘工作咨询及纪检监督电话(附件2).doc


  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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