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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审判辅助人员招聘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审判辅助力量,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24名审判辅助人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数量
(一)诉讼服务中心立案窗口工作人员:4名
岗位职责:从事立案咨询、立案、信息录入、材料转接等相关工作。
岗位条件:具有国家承认的本科及以上学历,熟练计算机操作,限辽宁省户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或法律工作经历,法学、法律相关专业的优先录用。
(二)速裁快审团队书记员:20名
岗位职责:负责庭前准备、文书送达、庭审记录、文书校对、卷宗的立卷、整理、归档等工作。
岗位条件:具有国家承认的本科及以上学历,熟练计算机操作,限辽宁省户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或法律工作经历,法学、法律相关专业的优先录用。有速录师资格证书的学历可放宽至大专学历。
二、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3.年龄在20周岁至30周岁之间(1990年7月9日至2000年7月13日之间出生);
4.身体健康,五官端正,矫正视力在1.0以上,无口吃、无重听、无其他传染性疾病,无精神性遗传病史;
5.具备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工作能力及专业技能;
6.具有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拘留治安处罚的;
2.因违法违纪被开除、辞退或解聘的;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有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5.本人或近亲属参加或曾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6.本院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
7.其他法院的工作人员(包括派遣公司派遣到法院工作的人员及顶岗实习人员);
8.在读普通高校非2020届毕业生(在读研究生不得以本科学历报考,在读本科生不得以大专学历报考);
9.其他不适合从事司法辅助工作的情形。
三、工资待遇
本次招聘人员实行劳务派遣方式管理。平均工资标准为每月2970元(含“五险一金”个人承担部分),单位缴纳“五险一金”。招聘的审判辅助人员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结束经考核符合岗位要求者正式录用。
四、 招聘程序
本次招聘流程执行地点设在沈阳市,根据沈阳市疫情防疫有关要求,视情况安排组织。报考人员需提供正规医院出具的核酸检测阴性报告(距离考试时间7日内且盖有医院公章)方可参加速录技能测试、笔试、面试等各项考试,确保防疫安全。
(一)招聘公告
报考人员可通过以下官方网站查阅:沈阳市沈河区政府门户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官网同时发布招聘公告。
(二)线上报名
本次招聘请登录沈阳市沈河区政府门户网下载填写《报名表》、《疫情防控承诺书》、《诚信考试承诺书》,报名采用线上报名的方式进行,所有审判辅助岗位实行定向报名(每名考生限报一个岗位)。
报名时间:2020年7月9日—2020年7月13日 报名邮箱:syfy_shenhe@126.com
报名时间以邮件到达电子邮箱syfy_shenhe@126.com
时间为准,请考生掌握好报名时间,因网络等不可抗力因素错过报名的,责任自负。
报考人员需将以下报名材料压缩(.RAR格式)后以邮件附件(附件不超过5MB)的形式发送至报名邮箱,邮件标题及压缩文件名称格式为:姓名+报名岗位(如因报名格式与要求不符,导致未通过初审,后果自负)。
所需报名资料如下:
1.填写完整的电子版《报名表》;
2.本人近期1寸正面彩色免冠白底证件照电子版(图片格式JPG);
3.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电子版或照片(1张A4纸上排版);
4.学历、学位证扫描件或照片(应届毕业生尚未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需提交学校出具的在校证明)
5.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确保验证码清晰,并保证验证码在有效期内)截图或打印件照片;
6.《诚信考试承诺书》(A4纸打印需本人签名)扫描件或照片。
7.《疫情防控承诺书》(A4纸打印需本人签名)扫描件或照片;
8. 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或法律工作经历的需提供相关法律专业知识学习证明或法律工作证明扫描件或照片;
9.有速录师资格证书满足学历放宽条件的需提供速录师资格证书扫描件或照片;
(三)资格初审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收到报名材料后,工作人员对考生进行资格初审。资格初审结果将会在沈阳市沈河区政府门户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官网同步发布,请考生密切关注相关动态。
(四)技能测试
通过资格初审的报考人员登录沈阳市沈河区政府门户网打印技能测试准考证。
技能测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通知信息将在沈阳市沈河区政府门户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官网同步发布,请考生密切关注相关动态。
技能测试为计算机文字速录,速录输入方式不限(需要专业速录工具的自备),速录形式为听打,即播放一段录音,根据记录速度和准确率评分。
技能测试成绩按招聘岗位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分别按照1:2比例,确定入围笔试人员。入围笔试人员名单将在沈
阳市沈河区政府门户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官网同步发布,请考生密切关注相关动态。
(五)笔试
进入笔试环节的报考人员登录沈阳市沈河区政府门户网打印笔试准考证。
笔试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通知信息将在沈阳市沈河区政府门户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官网同步发布,请考生密切关注相关动态。
笔试考试试卷采用行政能力测试题型和专业类题型(公文写作、计算机、法律),笔试满分100分,采用闭卷形式。
笔试成绩按招聘岗位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分别按照1:1.5比例,确定入围面试人员。入围面试人员名单将在沈阳市沈河区政府门户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官网同步发布,请考生密切关注相关动态。
(六)面试
进入面试环节的报考人员,登录沈阳市沈河区政府门户网,打印面试准考证。
面试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通知信息将在沈阳市沈河区政府门户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官网同步发布,请考生密切关注相关动态。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满分100分。
(七)考试成绩
根据技能测试、笔试、面试成绩各占20%、30%、50%比例,计算总成绩。
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按招聘岗位数量1:1的比例确定资格复审、体检、政审考察人员。总成绩并列者,按面试、笔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相关信息将在沈阳市沈河区政府门户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官网同步发布,请考生务必密切关注相关动态。
(八)资格复审
进入资格复审的考生,需现场提交材料进行资格复审。考生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信息、伪造相关材料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报考资格,已办理聘用手续者即时取消聘用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资格复审时所需携带材料:
1.报名登记表纸质版一份(纸质版请考生以电子形式填写后用A4纸双面打印并亲笔签名);
2.《疫情防控承诺书》(亲笔签名);
3.《诚信考试承诺书》(亲笔签名);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户口本原件及首页、本人页复印件;
6.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应届毕业生尚未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需提交学校出具的在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8.无失信记录证明(可登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综合查询被执行人信息,截图打印);
9.个人征信证明(本人到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即可打印);
10.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11. 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或法律工作经历的需提供相关法律专业知识学习证明或法律工作证明;
12.有速录师资格证书满足学历放宽条件的需提供速录师资格证书;
13.在职人员需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
以上材料无特别说明外,原件核对后予以退回,复印件由沈河区法院留存。
因资格复审不合格出现的缺额,从报考人员中,按总成绩由高到低顺序顺位递补(总成绩并列者,依次按面试、笔试、技能测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
(九)体检
资格复审合格的考生进行体检,体检参照公务员招录体检标准执行,体检费用自理。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通知信息将在沈阳市沈河区政府门户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官网同步发布,请考生密切关注相关动态。
因体检不合格或本人放弃等出现的缺额,可在报考同一岗位人员中按最终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十)政审考察
对体检合格的人员,参照招录公务员的标准进行政审。
(十一)公示与聘用
1. 拟聘用人员
通过政审考察的报考人员按招聘岗位1:1的比例确定拟聘用人员。
2.公示
拟聘用人员在沈阳市沈河区政府门户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官网同步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有问题并查实的,不予聘用;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
3.聘用
拟聘用人员须服从用人单位岗位调剂,否则不予聘用。
拟聘用人员试用期两个月,试用期结束经考核符合岗位要求者正式聘用。
五、声明
报考人员请选择沈阳市沈河区政府门户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官网查看公告及相关信息。因查看转载信息造成的一切报考失误,由本人自行负责。
加大打击作弊力度,严肃处理作弊人员。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对报名阶段恶意注
册报名信息、考试阶段以各种形式作弊、阅卷阶段发现作答内容雷同、体检阶段隐瞒疾病病史或作弊、考察阶段弄虚作假等各种违纪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视具体情形给予其取消报考资格、考试成绩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行诚信考试。报考人员需按照《诚信考试承诺书》的要求,诚信参与考试录用的各个环节,不弄虚作假,不违纪违规,不随意放弃。对已公示拟聘用后放弃,以及取消聘用资格的人员,两年内不得参加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
六、咨询电话
本次招聘信息均以沈阳市沈河区政府门户网上发布为准,其它未尽事宜,以招聘方解释为准。
报名咨询电话:84119600
电话接听时间:工作日9:00—16:00
附件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0年审判辅助人员公开招聘报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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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厚职事业单位招聘网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疑义,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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