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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淄博市“名校人才特招行动”(第三批)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告
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根据《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引才用才工作的若干措施》,决定开展“名校人才特招行动”(第三批),为我市事业单位引进急需紧缺的专业技术人才。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就淄博市“名校人才特招行动”(第三批)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范围及条件
(一)招聘范围
1、本次招聘范围一般为:
(1)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附件4);
(2)全球Top300(含ARWU、TheTimes、QS、Usnews四大机构2017以来年排名)海外大学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其中ARWU排名见附件5)。
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名单、全球Top300大学排名如有变化以官方网站最新公布为准。
2、招聘岗位有其他要求的,以岗位要求为准;其中要求国内顶尖名校的,学校名单以附件6为准。
3、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7号)文件要求:“要加大事业单位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公开招聘力度,今明两年事业单位空缺岗位主要用于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含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招聘岗位“其他要求”栏注明“面向高校毕业生”的,限2020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和择业期内(2018、2019届)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应聘。
(二)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含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香港和澳门居民)。
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符合招聘岗位的学历、学位、专业等具体要求。
4、能够适应岗位需要,具备履职所需要的综合素质、专业水平和身体条件,服从组织安排。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学校德智体等综合考评在良好以上。
6、年龄一般在40周岁及以下(1979年5月26日及以后出生),招聘岗位有其他要求的除外。
7、在职人员(含已签订就业协议的人员)应聘的,须征得有用人权限部门或单位(就业协议单位)同意。定向委培应届毕业生应聘的,须征得定向委培单位同意。
曾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服务年限不满5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招考(聘)主管机关认定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且不得应聘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现役军人、具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中须回避情形的人员、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能应聘。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不能应聘,也不能用已取得的学历学位作为条件应聘。
二、招聘岗位及有关说明
(一)招聘岗位
招聘岗位的具体要求由招聘单位根据行业特点和单位实际制定,应聘人员对招聘条件有疑问的,可拨打招聘单位电话咨询。招聘岗位具体要求及咨询电话详见招聘岗位一览表(附件1)。
(二)有关说明
1、应聘岗位的学历、学位、专业等条件需有对应关系。招聘专业的审核一般按应聘人员所获毕业证书上注明的专业为准,应届毕业生可暂按就业推荐表或相关证明材料上注明的专业进行审核。招聘岗位是否允许相近专业应聘,应聘人员所学专业是否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由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认定。应聘人员所学专业与招聘岗位要求专业符合教育部新旧专业对照关系的,该专业毕业生也可应聘。
2、国(境)外高校毕业生获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授权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后,可应聘同等学历层次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岗位。其所学专业是否符合招聘专业要求,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认定。
3、国内高校应届毕业生须在2020年7月31日及以前取得应聘岗位具体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资格证书等材料。国(境)外高校应届毕业生须在2020年8月31日及以前取得应聘岗位具体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授权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等材料。其他应聘人员的相关证书及材料须在2020年5月25日及以前取得,其他未明确的时间计算截止日均为2020年5月25日。
三、招聘办法
招聘通过网上报名、现场面试的方式确定考察人选并签约,每人只能应聘一个岗位。
(一)报名与资格初审
1、报名与资格初审时间:
应聘人员报名时间为公告之日起至2020年6月4日15:00。
招聘单位与主管部门资格初审时间为公告之日起至2020年6月4日17:00。
2、报名需提交的电子版材料:
(1)应聘人员报名表(附件2)。表中照片处需插入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纯色背景、面部清晰可辨)。承诺事项处需本人签名。
(2)应聘人员信息表(附件3)。
(3)符合岗位学历、学位、专业要求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应届毕业生应聘的,可提供就业推荐表、学校相关部门出具的学历(专业)学位证明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之一。
(4)招聘岗位要求的相关资格证书等材料。
(5)在职人员(含已签订就业协议人员、定向委培应届毕业生)应聘的,还需提交有用人权限部门或单位(就业协议单位、定向委培单位)出具的同意应聘证明或解聘证明;其中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在编教师应聘的,还需同时提交县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应聘证明或解聘证明。经招聘单位同意,也可在考察、体检时提交。
3、报名方式:
应聘人员将所需材料发送到招聘单位电子邮箱(见附件1)进行报名。所需材料要按应聘人员报名表(WORD电子版)+应聘人员信息表(EXCEL电子版)+其他材料(本人签字的应聘人员报名表、学历学位证书等材料按顺序扫描合并至一个PDF文件)压缩成一个文件包发送。压缩包及邮件均需命名为“招聘单位+招聘岗位+姓名”。
4、资格初审:
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资格审查工作,根据应聘人员提交的信息资料,进行资格初审,审核结果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对符合应聘条件的,应初审通过;对不符合应聘条件的,初审不予通过并说明原因;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明确需要补充的具体材料。
网上初审是根据应聘人员网上填写的信息进行初步审核,网上初审结果不作为确定符合应聘条件的最终依据,现场资格审查与网上初审结果不一致的以现场资格审查结果为准。
报名、初审结束后,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在网站公布报名初审通过人员名单。
(二)面试
1、面试时间:
面试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之前,具体时间和有关要求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确定,并提前至少3天在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网站发布通知,请应聘人员注意查看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网站信息,并保持联络畅通。
2、面试人员:
报名、初审结束后,对于报名人数高于计划数1:3比例的岗位,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可增加初试环节。初试方式、时间、具体要求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确定,并提前3天在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网站发布通知。
初试设定最低合格分数线70分,初试成绩不低于最低合格分数线的应聘人员,根据初试成绩排名按1:3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范围人员,最后一名初试成绩并列的,初试成绩并列人员全部进入面试范围。初试成绩和进入面试范围人员名单在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网站公布。
进入面试范围人员,通过现场资格审查确定面试人员。
3、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由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采取现场审查的方式,对应聘人员是否符合招聘范围和岗位具体条件进行审核,并验看应聘人员网上报名时提交材料的原件。
资格审查须由应聘人员本人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否则视为弃权。其中,证明类材料提交原件,由招聘单位留存;证书、档案类材料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审核后原件退回,复印件由招聘单位留存;其中档案类材料无法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加盖档案保管部门公章的复印件,由招聘单位留存。
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在招聘工作中发现审查通过人员不符合应聘资格或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应聘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4、面试:
面试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组建考评组,对面试人员的综合素质、专业水平、岗位匹配度等进行测评。
面试执行回避制度,面试考官和工作人员凡与应聘人员有规定的亲属关系、同事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实行回避。
面试采用百分制计算成绩,成绩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面试设定最低合格分数线70分。面试成绩和排名当场公布,如同一个招聘岗位出现应聘人员面试成绩相同,按预先规定条件或加试确定排名顺序。
5、签约:
面试结束后,根据面试成绩排名等额确定考察人选,签订就业协议书,并在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网站公布面试成绩和考察人选名单。
(三)考察、体检与公示
考察人选的考察、体检工作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具体时间和要求另行通知,其中应届毕业生的考察、体检在按期毕业后进行;拟聘用人员名单在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网站公示。请应聘人员注意查看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网站信息,并保持联络畅通。
1、考察:
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组成考察组,对考察人选进行全面考察评价。必要时可到应聘人员所在学校(单位),采取查阅档案、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等形式进行实地考察。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考察人选是否符合招聘范围及条件、在校学习成绩(单位工作业绩)及综合表现、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以及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同时结合档案和有关资料再次核实考察人选有关信息的真实性。
考察组需对考察人选做出全面、详实、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报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研究决定。
2、体检:
体检在县级以上医院统一组织实施,体检费用由考察人选承担。体检标准和项目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公示:
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根据考察、体检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并在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确定为聘用人员。
(四)聘用
招聘工作结束后,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将聘用人员花名册报同级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备案。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发放《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通知书》,招聘单位凭此通知书办理各项手续。
新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新聘用人员具有在同一单位连续一年及以上工作经历的,试用期一般为6个月;属初次就业的,试用期一般为12个月。新聘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原则上按照招聘岗位类别及层次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试用期满聘用八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受单位常设岗位数量限制。
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的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的管理工作,按照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四、组织实施与监督
本次名校人才特招行动,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在各级公开招聘主管机关指导下组织实施。各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要成立招聘工作机构,专门负责招聘有关工作。招聘全程接受纪检部门、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及社会各界监督。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由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
招聘单位咨询电话(见附件1)
淄博市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0533-2791826
监督电话:
淄博市人社局机关纪委 0533-2868244
附件1:2020年淄博市“名校人才特招行动”(第三批)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一览表.xlsx
附件2:2020年淄博市“名校人才特招行动”应聘人员报名表.doc
附件3:2020年淄博市“名校人才特招行动”应聘人员信息表.xlsx
附件5:世界大学学术排名(ARWU)Top300(2017-2019).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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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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