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大学附属南华医院2020年院编(非事业编制)公开招聘方案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湘人社发〔2019〕1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医院和招聘岗位实际情况,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医院编制(非事业编制)医师、技师、护士、管理等岗位工作人员110名,现将具体方案公布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党政一把手任组长,单位其他领导任成员。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人力资源部具体组织实施,纪检监察室全程监督。
二、招聘原则
(一)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
(二)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三)坚持工作需要、人岗相适,注重综合能力和专业知识相结合。
三、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四)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岗位所要求的专业以教育部学科专业目录为准;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应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
3.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4.在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因违反《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被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且记录期限未满的人员;
5.法律、政策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6.违约或者服务期限未满的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的医学生和特岗全科医生等。
四、招聘岗位、计划及要求
见附件1《南华大学附属南华医院2020年度院编(非事业编制)公开招聘岗位、计划及要求一览表》
五、招聘程序
(一)发布信息
招聘信息通过南华大学附属南华医院网站www.hnnhyy.com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报名
1.报名时间:2020年01月08日至2020年01月14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节假日接受报名。
2.报名地点: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东风南路336号门急诊医技综合大楼6206人力资源部办公室,联系方式:0734-8358018
3.报名材料
①提供《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本人签名)一式一份(见附件2);
②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供现有所有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学籍认定报告)、有研究方向要求的需提供研究方向证明材料(导师签名,培养单位盖章)、有学历层次要求的提供学历层次证明、应聘岗位要求的其他证书及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③个人简历。
4.报名方式
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现场报名请携带上述材料到南华大学附属南华医院人力资源部报名。
5.相关要求
应聘人员的学历(学位)必须为国家承认的全日制学历(学位)。出国留学人员学历应通过教育部相关部门的学历认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认证)必须于2019年12月31日前取得。未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则取消应聘资格。
招聘岗位明确要求有执业医师资格证的,应聘人员必须提供对应专业执业范围的执业资格证。应届七年制硕士、八年制博士除外。
招聘岗位明确要求有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的,应聘人员必须提供对应岗位要求专业(或研究方向)的规培证。其中,未获得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的,必须提供住培基地出具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证明,并且必须于2019年12月31日前取得规培证或出具省卫计委住培管理机构开具的成绩合格证明,否则视为未达到应聘条件,取消公开招聘应聘资格,不予录用。已获得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应届七年制硕士或博士学历的应聘人员,可以不提供规培证。
(三)资格审查
根据岗位招聘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人员名单在南华大学附属南华医院网站公布。
资格审查贯穿在公开招聘的任一环节中,在发现应聘者有未达到公开招聘岗位要求条件的或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资格。
(四)考试
根据不同岗位,采取笔试、面试、操作考试(部分岗位要求)的方式进行。考试的具体情况将另行通知。
(五)笔试、面试时间
2020年01月18日至2020年01月19日
(六)体检
根据应聘同一岗位综合成绩(综合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成绩为准)排名先后,按岗位招聘数1:1的比例等额确定体检和考察人员。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标准执行。
体检合格者进入考核环节,主要考察遵纪守法、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有体检或考核不合格者或放弃资格者,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可按应聘同一岗位综合成绩排名依次等额递补。
(七)公示
根据综合成绩、体检结果,经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经审查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医院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八)聘用及待遇
经公示无异议的,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被聘人员享受本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